道路照明的燈具應具有良好配光,使大部分光能比較均勻地投射到道路中央。道路照明燈具有常規(guī)
路燈燈具、鏈式燈具和投光燈燈具等。常規(guī)
路燈燈具安裝在
路燈桿上,發(fā)光沿著投光道路走向;鏈式燈具用在懸掛的鋼絲繩上,發(fā)光主要是橫跨馬路走向;投光燈燈具主要用在
高桿燈、立交及大面積戶外照明。
1.道路照明燈具的主要性能有五項,
(1)耐熱性,
(2)機械強度性能,
(3)電氣性能,
(4)防塵、防水、防腐蝕性能,
(5)燈具的外型、重量、安裝維護。
2.道路照明燈具的重要指標有光源分布、光輸出比和燈高度三項,路燈的光分布要求投射距離為高度的3-4倍,光輸出比即燈具效率一般應大于60%,燈具亮度主要在眩光限制范圍內(nèi)來確定。
3.道路照明燈具的光度分類CIE曾在1965年制定以下分類法:
(1)截光型燈具:最大光強方向在0°~60°范圍內(nèi),90°方向的光強最大允許值為10cd/10001m,80°方向的光強最大允許值為30cd/10001m,可以獲得較高的路面亮度與亮度均勻度,但道路周圍地區(qū)較暗。
(2)半截光型燈具:最大光強方向0°~75°范圍內(nèi),80°方向的光強最大允許值為100cd/10001m,它對水平光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,同時橫向光線也有一定的延伸,有眩光但不太嚴重。
在1976年,CIE國際照明委員會又提出按以下三個特征指標進行分類。
(1)射程:以燈具正下方垂直線與光束軸形成的夾角所決定;
(2)擴散:光線在道路橫方向上擴散的程度;
(3)控制:燈具對眩光的控制程度。
4.道路照明燈具的選擇道路照明包括道路、立交、廣場等場所的照明。選擇燈具應考慮它的功能性和裝飾性作用。
(1)機動車道主要采用功能性燈具,其中,快速路、主干路須采用截光型燈具、半截光型燈具,次干路、支路采用半截光型燈具。
(2)商業(yè)街、居住區(qū)道路、人行地道、非機動車道應采用裝飾性和功能性相結(jié)合的燈具。
(3)立交場所的高桿照明一般選用泛光燈。
(4)在照度標準高、空氣中含塵量高、維護困難的場所宜選用防水、防塵性能較高的燈具,反之則可以選用一般的燈具。
(5)腐蝕性強的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好的燈具,振動大的場所宜采用帶有減振裝置的燈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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